经验交流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2020-03-06
附件一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经营和监理工程师行为,维护监理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正当权益,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行业自律机构,引导地方和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健全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
第五条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以优良的监理服务,不断提升建设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六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从业,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七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守诚信、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监理业务,不得把监理资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包或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自觉抵制违反相关法规及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遵守国家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与委托方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服务价格,促进优质优价。
第九条 依照有关法规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立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配备监理人员和相关设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健全考评体系,恪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推进服务创新,塑造监理品牌。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遵守法规,按授权开展监理工作,恪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依据合同维护有关方面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五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保密权利,不泄露保密工程信息。
第十六条 执行监理工作标准,落实监理质量责任,履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监理服务。
第十七条 落实监理质量安全责任,拒绝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验收文件上签字。
第十八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九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视情激励:
(一)网站、会刊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优先服务,优先推荐参加有关活动;
(四)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视情惩戒:
(一)批评教育,书面警告;
(二)通报整改,降低信用等级;
(三)撤消会员资格;
(四)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团体会员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非会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可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单位会员诚信守则
一、贯彻诚信理念,建立诚信体系,把守法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遵守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企业资质范围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转让、出租、出卖企业资质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三、在投标过程中不串标、不围标,不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等手段压价承揽业务,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四、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和派遣项目监理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定期检查项目监理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职工教育和管理,不得以吃、拿、卡、要等手段向建设方、施工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按规定进行检查验证,按标准进行工程验收,认真审查项目承包人的报审资料,确保企业各项监理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七、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不泄露商业秘密及涉密工程的相关信息,不用虚假资料申报各类奖项、荣誉,不参与非法社团组织的各类评奖等活动。
八、遵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监理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