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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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2011-08-19

关于开展《广东省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上墙和认真贯彻执行公约活动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过2010年12月二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并在部分理事、监事单位开展公约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上墙的贯彻落实公约试点活动以来,对我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公约,加强我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我省监理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经第三届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在全省监理企业全面开展公约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上墙和认真贯彻执行公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在建的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2011年12月31日前不能完工离场的项目监理机构,须在其项目监理机构工地现场办公室,将《广东省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最新2010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版)进行上墙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 

公约上墙的同时,须公布该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企业的举报投诉联系的方式方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等。 

社会各方既可以向监理企业、当地监理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投诉。 

二、上墙公布的公约的格式具体见附件。公约必须张贴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明显的地方,并将公约送达给建设单位和所监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欢迎他们对项目监理机构贯彻落实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并将送达情况记录备案。 

三、开展公约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上墙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要经常组织本机构的所有监理人员学习公约,通过贯彻执行公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并由监理人员在公约上签名。后进入工地的监理人员,也要让其阅读公约并签名。各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抓好公约的贯彻落实工作,逐步养成遵守公约的习惯,减少直至杜绝违反公约行为的发生。项目监理机构对贯彻执行公约的情况,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的书面经验材料或思想收获体会,以便全行业总结、交流、借鉴。总结材料包括贯彻执行公约思想认识、实际成效、做得好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根据存在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或办法等。 

四、省监理协会将以各种方式组织人员对监理单位开展公约在项目监理机构工地上墙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公约上墙和贯彻执行的情况将与监理企业的诚信等级评价挂钩,具体的加分和扣分办法另行制定。 

五、公约规格的大小不硬性规定,由各监理企业根据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在工地现场办公场地的具体情况决定,以能在近距离看得清楚为准。公约由各监理企业自行印制(含备注内容)。 



附件:“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上墙的格式和要求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所有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广东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是指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会员及其监理从业人员或在广东省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损害其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和与监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和声誉,不影响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誉,自觉规范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各项工作、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四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 

第六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 

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自觉进行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八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九条 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十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谋取监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四条 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不诋毁、中伤其他监理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或请吃(因工作沟通需要,由业主或主管部门安排的活动除外),不准要施工单位为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购买或报销办公、检测、通讯等设备、工具、用具、纸张、笔墨等东西(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六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不在调离或辞职后随意放弃还应该承担的监理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寄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但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调查与核实。 

四、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邮编:510030,电话:020-83565802,传真:4006768800-5801,电子邮箱:xh@gdjlxh.org。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凭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开展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材料。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和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有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协会自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惩戒处理的决定。 

二、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四)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网上公告; 

(五)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告; 

(六)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等处罚; 

(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罚: 

(一)由有关会员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由有关会员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书面警告; 

(四)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网上公布; 

(六)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职称、上岗资格等处理; 

(七)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开征求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 于2008年12月18日经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5日起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2005年制定的《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委员会将依法成立,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民间组织管理登记机关同意和备案后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文摘自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