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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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监理,要怎样保护自己?

2023-04-12


来源:网络

01
在“中国特色”这样的大环境下,做人、做事都要留有余地,学会保护好自己,这至关重要。
工程行业很复杂,因为牵扯的利益链条,涉及的关系网庞大,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行。特别是监理这行,要面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等单位形形色色的人,说话、办事要要谨小慎微。
监理的责任多数来自于“安全事故”,安全管理在施工单位内部也是一个薄弱的突破口。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监理公司自身的安全体系不健全,有的小公司或私人老板直接不设立检查组。
监理公司自身安全管理薄弱,大多数项目监理部基本上都是由各专监理人兼管各专业的安全,而且部分监理人缺乏现场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现目前,部分监理公司也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哪还能顾得上你,只能自求多福。
监理的责任越来越大,只要工程上出了事故,监理就难辞其咎,责任不管大小肯定是会有的。
监理公司在实际的监理工作中,也根本不去检查,多数项目监理人也不重视监理资料,导致监理工作一度的陷入被动状态。
监理行业被各种挂羊头卖狗肉的私人老板给搅乱了,挂着大公司的旗帜。本来就少的可怜的监理费,经过层层瓜分后,到了私人老板和这些现场监理人手里就更少了,那怎么办?
招聘应届毕业生,无证人员,长此以往,就是个恶性循环,钱早已经被私人老板和出资质的监理公司赚了。
背负这么大的责任,却只能拿到温饱的待遇,这是什么法律?
这些年包工头发达了,施工方赚到钱了,质监站的监督员也致富了,监理公司的老板也开上了豪车,我们监理人却承担着终身责任。

02
2018年3月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通知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单位在工程中胡乱插手干预,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制裁,而不是由监理背锅。
2017年8月住建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2017]56号),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担首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这几个字,小编相信多数监理人的内心会感到一丝欣慰,也松了一口气。同时也呼吁政府出台一些规范能约束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
作为一名监理人,小编认为建设单位“应该”为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而不是签订一份委托监理合同就把屁股擦得干干净净。
2017年北京地库坍塌的消息引起全国轰动,一时间全国掀起提高无梁楼盖安全度的高潮。坍塌原因楼盖受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然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甲方、设计、施工、监理一并处罚!尤其是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
众所周知,《建筑法》在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这说明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主体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应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来承担,更不能把属于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又片面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得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监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建设单位的支持,监理工作的“责、权、利”不一致,导致监理对施工现场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一旦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将责任全部推在监理身上。
也许小编是一个悲观主义者,小编认为现在监理肩上的安全责任过于沉重了,而且又无权发挥。因为从制度、实际情况两方面来说监理都无法承担起如此承重的担子。

03
清华附中、江西丰城电厂的事故让监理人不寒而栗,一次又一次的塔吊倒塌及模板支撑坍塌事故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监理到底应该怎么办
报告了主管部门,轻者换人,重者可能会遭到报复;不报告又会承担着巨大的责任;
之前,在监理企业及众多监理人的强烈呼吁下,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已启动相关调研和讨论,全国多地监理协会已纷纷采取行动。行动最快的当属深圳。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和深圳市建设监理协会紧急发文,建议所有会员企业必须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在岗视为“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而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我们大部分监理人对施工方上报的文件审批比较草率,不仔细研读,这样的审批结果一旦出现问题就会把我们牵涉进去,特别是对于关键性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批,如果方案中有明显的错误,你审批意见如果为”完全同意按此方案施工”,你说这样的审批意见出了问题不找你找谁?
监理做每项工作都必须慎重,下笔签字前首先要考虑到身上肩负的责任,出现问题会有何后果,这是保护我们监理人员的关键所在!
《建筑法》中规定对应该检查的项目 监理人不进行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出现严重事故这就是犯罪,所以为了个人的身家安危必须亲力亲为,因为你要签字你要认可,你怎么能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别人?
遇到问题监理通知单先下,注明整改回复时间,执行陷入僵局时召开工地例会,在会议纪要里边注明通知时间和会议要求,留下影像资料,在监理日志里详细记录监理工作的处理措施。
会议纪要最重要,特别是质检单位参加的时候,签到单是第一证据,会议纪要各单位签收是第二证据,纪要内容是第三证据,影像资料那就是咱们的铁杆证人。
在监理工作中我们必须注重文字工作,不能只留于口头,白纸黑字才能当凭证。
对于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要把我们处理的详细过程以及别人如何的回复进行详细记录,平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这样一旦出现事故,我们监理人员会提供有利的证据!
对于一般监理人员来说,目前要做的,还是要坚守职业底线,做好工作的同时,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坚守自己的那一扇门。

04
监理人的安全责任由何而来?相关法规漏洞百出。我们来分析分析;
首先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不明确。
然后是《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按照《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工程监理要在开工前,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再者是《刑法》第137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只是对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该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监理人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但问题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是程序性审核还是技术性审核?
未明确!出了事故就一味的乱扣帽子。
唯独只有《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文里明确规定“安全监理”,前提也是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结合来使用。
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中监理人在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主要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关,并且因此造成的后果为重大安全事故,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如果监理人不具有上述性质的行为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现实中几乎都不能幸免!!!
监理人要什么都管,成了万能人物。无所不包,无所不会。
监理既不是对安全生产全权负责的施工方,也不是肩负着社会公众安全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而发生事故后,监理却首当其冲屡次被处罚、判刑,监理行业几乎欲哭无泪!
那么在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监理人的首要工作是保护好自己,下面小编列举了7条,供大家参考;
1、监理工作第一步,应熟悉合同、图纸,明确任务,定人员职责,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内容都必须有安全方面等相关内容)
2、要根据《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文做好各个方面的检查工作。
3、现如今的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施工方出于利益的驱使。资料编写收集不及时,一定要书面发文催促;安全、质量、进度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统一在监理会议上提出,做好会议纪要。
4、监理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小问题口头指出要求整改,整改后记录在监理日志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定要发书面通知,及时处理。遇到很棘手的问题、或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请他们协助解决。(注意:必须用书面形式)
5、对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到位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要及时签发停工令,拒不整改的,只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使用电话报告的,要有记录,事后要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向主管部门报告是下策,慎用!)
6、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要设专人负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尤其是收发文制度,一定要建立。监理人要注意日常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好可信证据,这是一项重要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7、监理人日常要熟读相关法律及规范,例如:《监理规范》《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以及有关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规范一定要全面学习,合理应用。
做监理,既要懂得质量、安全、规范、协调,又要懂得造价、招标、拆迁、扬尘控制,甚至还要会用心理学“哄”好施工方的项目经理开展工作,还要讨好建设单位。
总之,没有给监理确切的权利,监理永远不会让主管部门满意。
前述几个方面的工作,监理公司及监理人,一定要全部做到位。以规避防范安全责任风险。不作为,工作就会有缺失,有缺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几年,全国各地所发生的监理人被判刑事件,都与自身不作为有很大关系,再次的提醒全国的监理人要保护好自己。
在如今的大环境下,一切都是过眼云烟,今天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拥有健康的体魄和自由的人生,才能拥有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