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监理如何规避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风险?监理痕迹一定要有
2023-03-31
来源:豆丁施工
一、监理都有哪些法定安全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要求做到:不回避,不扩大!
二、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1、“该审的审”
2、“该查的查”
3、“该管的管”
4、“该报的报”
三、监理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具体体现
1、“该审的审”,审什么?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内容及编制,并审核其程序;
2)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的编制内容及论证程序;
3)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包括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持证上岗情况等;
4)对工程计量、签证的工程量及费用得真实性进行审核;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能力等是否满足工程需要进行审核;
6)对施工单位选择的实验室资质、计量认证范围、实验室人员资格;
2、“该查的查”,查什么?
1)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尤其是项目经理到岗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制度的落实情况;
3)检查进场的分包人员、资质是否与批准的分包报审资质资料一致;
4)检查分部、分项施工是否按照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5)检查进场原材料是否合格,是否进行原材料进场复验;
6)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该管的管”,管什么?
1)对上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给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2)对于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没有进行整改的,要及时提醒,不能听之任之。
4、“该报的报”,报什么?
1)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目前规定监理承担法定监理责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法律包括:《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
2、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
五、监理可能存在哪些侵权行为?
1、未征得有关方同意,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诽谤、中伤,诋毁建设方或承包方名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未将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按合同移交给建设单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与承包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各类风险的预防办法及措施
1、明确定位,规范监理工作态度。
2、不断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1)善于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和职责
3)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该履行哪些职责,不该履行哪些职责。)
3、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性的开展监理工作
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工作
留下监理痕迹
1)要做好监理日记
2)做好监理例会纪要
3)做好监理月报
4)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
5)合理使用监理工作联系单
4、规范行为,弘扬执业道德
5、适应环境,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协调别人的工作,为自己工作)
(1)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沟通方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敢于展示能力
学会尊重,学会倾听,坚持“礼多人不怪”。
“表面工作”做到位
尊重业主
(2)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沟通方法
做好事前监理交底
做好业主的挡箭牌
适当的体现监理方的“善意”
树立监理方威信
要互相尊重,不可凌驾于人
要具有斗争的勇气
(3)监理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的方法
6、坚持依法监理,合理规避安全责任
深刻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明确安全监理职责范围
“程序性管理”必须到位
“技术性管理”逐步提高
加强学习安全专业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要团结协作,共同履职
做好资料收集工作,留下足够的管理痕迹
监理规范用语
七、三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09年6月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0万元。
1、事情经过
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所倒塌楼北侧等处,短期内堆高最高达10米。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米,大楼两侧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2、处理结果
被告人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违规堆土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最终,判处乔磊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
因此要知道法律、规范赋予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从而知道上级主管部门对监理行为的检查主要的内容是哪些!
【案例二】
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在工程进行到二层模板施工时,监理人员发现底层混凝土梁有严重裂缝,对混凝土进行剥离检查后发现梁内受力钢筋少用1根,因此,必须对所有的底层混凝土进行返工处理,返工总费用需25万元。
1、事故原因
经调查,事故发现的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少放了一根受力钢筋,承包单位的自检也未发现该问题,而在承包单位申请对钢筋绑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时候,专业监理工程师因故没有到场,只有通过电话表态可以浇筑,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补签了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已经在隐蔽工程验收报验单上签字,表明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了钢筋绑扎没有问题,事故是由于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因此,施工单位可以进行返工,但损失应有监理单位负责;而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有过错,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工费用应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摊。
2、责任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一方对另一方有义务,这种义务可以由合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是在约定的时间向施工单位支付相关的工程费用,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本身并不是施工合同的责任主体,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不能代替或减少施工单位的合同义务。
因此,不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施工单位都必须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因此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看错图纸少放钢筋,或者说是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因此,必须依据合同进行返工并承担损失费25万。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4.1.1条规定,“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该检查的项目没有进行检查,没有避免本应避免的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既没有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又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必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但监理单位的责任是独立对建设单位承担的,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更不是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2013年2月1日19点7分,周口综合客运总站售票厅顶部,在混凝土浇铸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18万元。
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标项目总监为杨世敏。
1、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周运集团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售票大厅屋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于2012年11月开始搭设,在没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的情况下,2013年1月31日,完成了售票大厅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二层、四层屋面的支架、模板、钢筋绑扎等工作。随后,项目工地现场实际负责人范新伟没有按规定组织施工和建设单位两级技术人员、安全和质量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进行整体验收,没有履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批手续,没有履行监理签字手续(无监理下达的混凝土浇筑令),就进入浇筑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在没有派人实施旁站监理、没有下达监理通知、没有下达停工令、也没有向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开始浇筑大厅屋顶混凝土。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售票大厅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坍塌。
2、问题分析
1)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履行总监职责实施现场监理,导致现场监理混乱。
2)在实际监理中,没有对现场施工项目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没有明确对重要部位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过程中审核、检查,没有对进场钢管和扣件进行检查,没有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严格把关,在明知没有高支模专项方案的情况下,没有制止施工单位进行高支模施工,没有下达停工令,也没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