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
重庆: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监理履职行为专项检查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2022-07-20
一、典型案例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和签署监理工作承诺书;
二是未按要求通过系统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信息,违反《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三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要求,无总监理工程师任命文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第3.1.3条规定;
四是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五是未审查部分分包单位资质,且审查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10条规定;
六是未按要求实施监理旁站,违反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七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八是部分监理日志缺失,无法反映监理工作情况,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未按要求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四是未按要求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未对部分原材料批次数量进行复核审查,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7条、5.2.9条规定;
五是未按要求组织对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
六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七是未按要求对边坡工程进行旁站,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4.2.3条、第4.3.4条规定;
四是未按要求对检测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7条和5.2.9条规定;
五是养护室混凝土试件无标识,且与旁站记录见证取样台账及检测报告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六是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5条规定;
七是监理日志未签署检查意见,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未按要求悬挂监督公示牌和签署监理工作承诺书;
二是监理企业承诺派驻现场人员与实际人员不符,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2条规定;
三是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要求组织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14条规定;
四是养护室混凝土试件与旁站记录、检测报告及取样台账不一致,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五是旁站记录内容不完整,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六是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且存在无监理资格人员签字情形,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7.2.2条规定。
一是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报送监理机构信息,违反《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二是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收受施工单位“加班补贴”,虽然相关人员已退还费用,并由企业进行了内部处理,但仍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二、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