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转发市建委<关于规范建筑工地现场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6-1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现场管理,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06]634号
各有关单位:
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为及时总结并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根据目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切实规范用工制度。
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所有务工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等内容。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其他支付内容以及产生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二、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进出工地管理
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建设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活动的责任,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其他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总包单位负责协调其施工现场活动。同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各工地应进一步加强对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现场管理。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未经总承包单位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且未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确认其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资格;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机具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确认的作业人员、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已进场的施工材料和机具设备必须坚持动态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坚决停用,并清出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积极推行建筑工人“平安卡”制度。对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中经过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平安卡”(IC卡)。建筑工人持“平安卡”上岗作业。同时,“平安卡”作为记录持卡人必要信息的载体,供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检查和事故处理等情况下使用。
三、坚决落实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从事施工作业、生产管理、行政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明确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各级建设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开展发放施工许可证前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审查、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2、建设单位(业主)要严格落实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等资料,拔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职责。
3、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发现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及时报告负责该项目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必须严格按规范实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督责任。在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劳务分包合同,并存档备查;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检查劳动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劳务分包款的拨付和严格检查农民工工资的按月发放情况。
4、施工单位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主体,对施工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按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到位,工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
四、继续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结合目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我委决定继续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五类情况:一是总包、分包关系不明确的;二是用工劳动合同不规范的;三是人员安全培训不合格或不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是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五是存在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情况的。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我委将进行通报,并做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企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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