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信息

招标公告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

2016-05-12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DHWJL2016-003 采购人: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6年5月11日 温馨提示!!!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二、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为本次投标的必要组成部分,建议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描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日17:00前到达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因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到账,为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到账而导致投标被拒,建议提前转账。 四、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 五、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六、请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七、为了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与时间,希望购买了采购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3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公司。对您的支持与配合,谨此致谢。 八、供应商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目 录 招标公告 6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27 第二部分 合同文本 63 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书(另册) 64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69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84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 采购公告 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gdhwjl2016-003 三、采购预算(最高限价):本次招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截止日7天前向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公布),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 四、采购内容及需求: 采购处理能力200m3/h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一套,主要设备包括含煤废水电子絮凝器、离心澄清装置附件、多介质过滤器、相关的泵、阀门及有关电气、测量仪器仪表、自动控制装置等,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供应商应提供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包括电气和热控),并确保供货完整,以能满足用户安装、调试、运行要求为原则。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书和招标图纸为准。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 3、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不良行为,需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必须提供《公平竟争承诺书》原件及注册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复印件; 5、具有不少于3个国内电厂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的供货业绩(其中至少有1个单台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出力能力在4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且成功运行1年以上的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页、签字页复印件及业主证明文件、生产/投产日期及联系方式等);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国内制造厂代理商投标,电子絮凝设备必须是投标人自有品牌。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6年5月13日9时起至2016年5月23日17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购买,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购买,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的相关资质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楼701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七、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塔701室。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6月2日9时00分至2016年6月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6月2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塔701室。 十二、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和采购代理机构网站(http://www.aerovision-sa.com)发布。 十三、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工 电话:020-39000219/13392621507 Email: hecf@gdg.com.cn 联系地址:广州南沙区环市大道北19号燃料生产综合楼402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工 电话:020-28817684 传真:020-28817553 Email:gdhwjl@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塔701室。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1日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 主要内容 1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含煤废水电子絮凝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dhwjl2016-00 采购人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投标最高限价: 2 2 答疑会 不统一组织答疑会议,供应商若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8天盖章传真至020-28817553,并将电子版发送至gdhwjl@163.com; 3 4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0 日内 4 5 投标保证金 金额小写:¥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缴费方式:银行转账(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帐户转出,不接收现金或支票); 缴费期限:2016年 月 日17:00前缴纳,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收款单位: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工业园支行 账号:4400 1470 5130 5300 4922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前一日17:00前到达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银行划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核后当场退还),同时在银行转账单据上标注项目编号:gdhwjl2016-003】 5 3 投标递交材料 开标一览表(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委托)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封套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开标一览表”等字样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电子标书壹份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等字样 投标文件副本肆份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副本”等字样 退保证金说明(原件)、投标保证金银行划款单(复印件)一起封装,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封套上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投标保证金”等字样 6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塔701室 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 月 日9:30分 7 6 开 标 时间:2016年 月 日9:30分 地点: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塔701室 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开标仪式 8 评标委员会组成 全部评标过程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5人单数成员组成。 9 8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100%) 商务技术分值40%,价格分值60% 10 评标步骤 先进行资格、符合性评审,然后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资格、符合性的供应商才能进入详细的评审。 11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评标委员会结合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和价格部分进行综合评估,将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编写书面的评标报告,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名次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和价格得分均相同的,名次按商务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价格得分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 履约保函 中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递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投标须知的内容,以免造成投标失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1.2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2、概念释义 2.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在招标阶段称为采购人,在合同阶段称为买方或甲方。为便于采购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条款,在采购文件中有时称采购人为买方、甲方、或业主。 2.2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3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供应商一旦购买了采购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供应商。 2.6供应商: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7中标人:经合法招投标程序评选出来并经采购人确认的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的供应商。 2.8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及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9服务: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 2.10实质性响应:是指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地方。 2.11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中影响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质量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认可该等规定偏离将影响到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12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供应商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2.13履约保函:是指采购人为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弥补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 2.14日期:指公历日。 2.15时间:指北京时间。 2.16采购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不应视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3、合格的服务 3.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 3.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4.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4.2坚持价格合理、质量优先、服务优质原则; 4.3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5、关于投标限价及资金来源 5.1本项目投标限价,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5.2本项目资金来源,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6、关于投标费用 6.1供应商须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自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采购文件工本费、投标文件准备、参与投标以及投标保证金的费用等。无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或分担这些费用或任何类似费用。 7、 通知 7.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招标公告规定的媒体上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领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潜在供应商报名时登记的为准。潜在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如在24小时之内无书面回复则视为已收到并同意通知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潜在供应商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 关于知识产权 8.1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成果、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9、 禁止事项 9.1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9.2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9.3除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9.4供应商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10、保密事项 10.1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2除供应商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联系。 10.3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封闭进行。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或对采购人的授标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0.4获得本采购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招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采购人有要求,开标后,供应商应归还采购文件中的保密的文件和资料。 10.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详细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完成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并销毁所有需保密的备份文件和资料。 10.6因投标需要,向供应商提供的项目背景、项目内容和开展计划等相关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不得透露的,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采购人将保留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11、采购文件的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二、 关于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的组成 1.1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由下列部分组成: ? 采购公告; ? 投标须知; ? 合同文本; ? 技术规范书及相关图纸; ? 评标办法; ? 投标文件格式; 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内容,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风险和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本采购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要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作出响应。若有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将导致废标或投标无效。 2、 采购文件的答疑会 2.1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3、 采购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等 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时对采购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媒体发布该补充或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在收到该补充或更正文件后应立即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回传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如在24小时内无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同意补充和更正文件内容。该补充和更正文件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2潜在供应商如果要求对采购文件作进一步澄清,应按采购文件所给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通信地址以书面或电报方式(以下电报一词均视为电子数据交换,电传或传真)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澄清公告;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解释和来源。潜在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回传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如在24小时内无书面回复则被视为同意澄清文件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该澄清文件的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潜在供应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3.3采购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每一潜在供应商。如采购代理机构在征得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以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3.4供应商认为本采购文件中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或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匿名反映的将不予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的则视为供应商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风险等情况,并愿意按照本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执行。 三、 关于供应商 1、 对供应商的要求 1.1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中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部分。 1.2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愿意接受由用户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 2、 对于联合投标的规定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关于分公司投标 3.1分公司作为供应商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书。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唯一的投标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但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的人员及业绩不作为供应商业绩进行评分;若采购文件另有详细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2总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但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活动的,需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唯一的授权授章书进行投标。 4、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竞争的供应商 4.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竞争; 4.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竞争。 四、 关于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编写原则 1.1投标语言: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和来往函电,应以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技术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须附有中文翻译本,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计量单位: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2、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规定及要求编写,必须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对投标服务提供完整详细的技术说明,如供应商对指定的技术要求不能完全响应,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楚地注明。供应商对本采购文件的每一项要求所给予的响应必须是唯一的,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2供应商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2.3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或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2.4投标文件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目录顺序,统一排序编码装订。 3、投标报价说明 3.1供应商应以人民币报价。 3.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填写详细报价表。 3.3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4、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4.1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方案说明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商务技术文件部分及报价文件部分。 4.2商务技术文件组成 4.2.1投标函 4.2.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2.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2.4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4.2.5公平竟争承诺书 4.2.6合同条款响应一览表 4.2.7保证金汇款声明函 4.2.8供应商企业概况 4.2.9业绩证明一览表 4.2.10退投标保证金说明 4.2.11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书要求编制的技术方案(含技术创新点的说明) 4.2.12相关图纸 4.3报价文件组成 4.3.1开标/报价一览表 4.3.2投标明细报价表 5、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5.1投标文件正本须用A4规格(特殊规格的图纸除外)纸打印。投标文件要求签名的均必须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的授权代表在正本上要求的地方签名或盖章。供应商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副本可以通过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投标文件除签字外必须是印刷形式。其中不许有插字、涂改或增删,否则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签名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6.1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不作任何加密的电子标书(光刻盘,封面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电子标书的文件格式要求用MS WORD/EXCEL简体中文版,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6.2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密封和标记所有的投标文件,在每一封口处加盖公章,并在信封上标明: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收件人名称: 在规定的 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 6.3如因密封不严导致投标文件非人为因素过早启封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并将该文件退还给供应商。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供应商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招标公告注明的地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专人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7.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8.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须按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投递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递交,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从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8.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可抗力所造成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迟交等一切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9、投标有效期 9.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无息退还;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其权利及责任相应从原截止期延至新的截止期。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在有关单据上注明项目编号。 10.2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0.3供应商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 10.4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10.4.1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将投标保证金存进以下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必须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时间到达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银行划款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核后当场退还),同时在银行转账单据上写上项目编号。 收款单位: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工业园支行 账号:4400 1470 5130 5300 4922 保证金相关事宜联系人:郭工 联系电话:020-28817684 10.4.2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10.4.3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 (1)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该招标项目的结果通知书发出后按《退投标保证金说明》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 (2)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保证金将保持全部的约束力,直至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及提交了履约担保,并将合同原件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后,按《退投标保证金说明》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回。 (3)在投标有效期内因质疑和投诉等原因不能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代理单位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或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回所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请供应商按《退投标保证金说明》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样本,采购代理机构将据此退还投标保证金。 10.4.4在下列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已递交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不按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在招标期间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结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4)中标人不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五、 关于开标 1、开标时间和地点 1.1开标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人因修改采购文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采购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程序 2.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开标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 2.2供应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携带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开标仪式,签到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参加开标的权利,认可所有唱标结果。 2.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4开标时,由全体供应商代表或者按签到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前三名供应商代表作为全体供应商推选代表检查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代理机构当众予以拆封。主持人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等。现场记录人员将做开标记录,并打印出纸质文件给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相关与会代表、唱标人签名确认。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在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5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或确定为投标无效。 2.6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停止开标,并将密封投标文件退还给供应商,本项目将视为招标失败。除招标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六、 关于评标 1、评标原则 1.1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 1.3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价格合理,质量优先,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同时对评标过程的保密,对中标结果不作任何解释的权利。 1.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和公正性 2.1从公开开标到签订采购合同,凡与审查、澄清、评审和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定标意见相关的事项,参与招投标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3评标委员会将本着以上评标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如发现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明显偏离采购文件的要求,或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4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独立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不得私下向外透露评标中的情况,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保密,不得将评标情况和结果透露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2.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振动状态,统一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2.6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不退还其投标文件。 2.7任何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投标文件的澄清 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公章及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名或盖章。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2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评标委员会可召开会议邀请供应商代表到会予以澄清。澄清内容须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和供应商代表签名确认。 4、评标委员会 4.1全部评标过程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2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 4.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招标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4)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与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5)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4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找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对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有争议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将以记名方式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供应商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没有实质偏离的投标文件。 4.6在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时,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具体条款详见采购文件《资格、符合性审查表》。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则该供应商不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4.7当通过资格、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时,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单独封闭对每个供应商进行评审和比较。 七、 关于定标 1、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1.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12项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结合商务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编写书面的评标报告,按顺序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名的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原则类推。 1.2综合得分相同的,名次按价格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和价格得分均相同的,名次按商务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价格得分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 招标结果 2.1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中标公告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2.2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 中标通知书 3.1《中标通知书》是该项目中标确认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派遣其授权代表携带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前往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一份合同原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 4、 其他 4.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对预中标人进行最终澄清及对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再次审查,形成最终合同的基础文件。如在最终澄清过程中,发现预中标人存在重大问题造成其履约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4.2中标人放弃中标、不按要求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因不可抗拒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合同的,采购人可按顺序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4.3在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如发现中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第二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以此类推,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八、 关于无效投标的认定和废标 1、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1.2投标函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名的。 1.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4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完整。 1.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1.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1.7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 1.8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1.9不满足采购文件中标注★的条款。 1.10有虚假、谎报等造假现象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将视为招标失败或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招标: 2.1投标截止时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2评标时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九、 关于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合同的履行 2.1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履约保函 3.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中标人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函,中标人的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开具。 3.2如果中标人不遵守3.1款的规定,采购人将有权取消其中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十、 关于质疑 1、质疑形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或电邮形式提交的质疑属于无效质疑。 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招标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上报采购人主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质疑者提供的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供应商名称、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质疑地址:广州市天河软件园建中路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楼701室 质疑电话:020-28817684 传真:020-28817553 e-mail:gdhwjl@1163.com 联系人:郭工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部分 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发展港口生合〔2016〕 号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 处理设备采购合同 买方(需方): 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卖方(供方): 签 订 日 期 :2016年 月 日 合同目录 商务条款 1、定义 2、合同供货范围 3、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4、交货和运输 5、包装与标记 6、技术服务 7、监造与检验 8、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 9、保证 10、索赔与违约责任 11、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2、侵权与保密 13、税费 14、分包 15、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和终止 16、不可抗力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18、合同生效 19、 履约保函 20、其它 附件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附件2: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3:设备材料分项报价表 商务条款 第1条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需方)”是指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继承人(其指定继承人将全面继承需方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2“卖方(供方)”是指【 】,包括其继承人。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软件、测试仪器、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消耗品等所有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设备中的任何部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要求。 1.7“接口”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设备供应上(包括设备硬件及设备软件等)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上,能够与买方其它供货商/分包商/承包商所提供的设备、部件、讯号、讯息资料等有效地连接,并能满足测试和试验的要求,以达到成套设备能整体启动调试运行目的的部分。 1.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及接口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的生产、组装等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监造不免除或减轻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10“现场安装(安装指导)”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安装指导)工作,包括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或对按照所有合同设备的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的技术指导)。 1.11“调试”是指为进行可靠性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进行的单台设备、一个系统设备的分部试运行以及整机启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技术要求。 1.12“可靠性运行”是指本设备安装调试后,按照设计满负荷工况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 1.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本设备通过可靠性运行后六个月内进行的设备各项性能考核试验。卖方保证性能验收试验在六个月内完成。 1.14“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该合同设备通过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及质保期后的验收。 1.15“质保期”是指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后【12】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16“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连续7个日历日。 1.17“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写、双方确认的电话记录、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盖有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8“交货地点”是指合同现场买方指定地点。 1.19“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接口等全过程的服务。 1.20“合同现场”是指【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生产区域 】。 1.21“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最终验收之前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1.22“必备的备品备件”是指为满足本合同设备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1.23“备品备件清册”是指卖方及其分包商提供买方为满足合同设备寿命期内长期稳定运行和维护(包括大小修)所必须的和可能需用的备品备件清单总汇。该备品备件清册包括但不限于按系统和设备编列的备品备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描述、简图、采购周期、推荐的库存、参考单价、厂家名单等。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材料选用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潜在缺陷”指卖方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已存在,但在合同质保期满内未能发现及在设备寿命期内发现的已存在的设备缺陷。 1.26“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7“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所在地到买方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卸货费、包装费及相关的杂费。 第2条 合同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规范书相关部分。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含煤污水处理环保技术改造设备一套,包括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等 】(详见技术规范书)、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免费负责补充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等。 第3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 】元整(大写:【 】元整)。 以上价格是卖方为完成买方所购设备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现场的设计、供货及安装调试工作、施工机械、劳务、设备材料(含原料、附件、备件、备品、专用工具、易损件配备、调试材料原料等)、调试设备、施工机具安拆费及进退场费、运输(含废料处理)及仓储、保管、施工费、安装费、临建费用、调试、检测与试验、试运行、消缺、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施工措施(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不管工作内容变更或工程量的调整或者市场价格的波动、人工工资、政策变化等,合同总价在结算时将不作调整,买方无需再向卖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2付款方式:按节点付款 3.2.1买方向卖方预付合同款的时间和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合同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合同已签订并在卖方提供满足买方要求的①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境内全国性商业银行有开具保函资格的分支机构开具的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保函及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详见合同附件1)②卖方开具的有效票据(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后,买方于20日内拨付合同预付款。如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或合同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并且尚未完全得到解决,卖方应无条件在保函到期日前办理完毕保函延期或续办保函手续,保函延期或续办保函的有效期应到上述纠纷最终解决且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时止。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持续至预付款完成抵扣之日(额度可随抵扣额相应递减)。 3.2.2发货前买方有权到卖方工厂进行发货前检查,确认具备发货条件(按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的所有设备及备品备件均已完成生产且满足本合同7.2条 )后,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有效票据(金额为合同价格的20%)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发货款(付至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3.2.3当本合同所有设备到达交货地点且买方检验签字确认数量齐全及外观合格后,买方自收到卖方开具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0%)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40%的到货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2.4当合同设备安装调试且性能验收试验合格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10%的调试款(付至合同总价的【 90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2.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且最终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清。 3.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3。 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设备和附件,如附件3中并未列入,卖方仍需无偿提供。在保证系统性能的前提下,附件3中所列的设备规格型号如有修改,不调整合同总价。卖方提出的修改,须经买方书面确认。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含税固定不变价格。 3.5 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4条 交货和运输 4.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供货周期为从合同生效后开始计起至合同设备全部到货为止3.5个月内,所有合同设备中,【 】件应于【2016】年【 】月【 】日前交付完毕,其它部件要求【2016】年【 】月【 】日前交付完毕。交货地点为【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施工现场】 或其他买方指定地点。 4.2 运输方式 4.2.1 本合同设备的运输路线由卖方根据交通运输条件自行选择。但无论卖方选择何种运输路线,都必须充分考虑当卖方选择的运输路线无法实现或不能保证按期交货时,买方为保证按期交货而要求卖方选择其它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无论卖方最终采取何种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将本合同设备运到现场,买方对本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等费用都将不再予以调整。 4.2.2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等相关手续,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4.2.3 货物预计启运15天前,卖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拟发货的相关信息,待买方书面/传真确认后装运。 4.2.4 在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前的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发货通知》、《箱件清单》、《详细装箱清单》(经买方认可的格式)通知买方,上述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合同号; (2) 设备号; (3) 发货批号; (4) 货物备妥发运日; (5) 货物预计运抵日; (6) 货物名称及编号; (7) 货物总毛重; (8) 货物总体积; (9) 总包装箱数、箱号\总包装件数; (10) 每件包装箱内主要部件的图号、部件号、零件号; (11) 交运车号和运单号。 (12)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12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3)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4.3设备出厂检验、监装 买方有权派遣代表(或其监理)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4.4到货检验 4.4.1 在设备到货后,买方应对货物进行清点,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设备的“接货单”(或其它买方认可的其它格式)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4.4.2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如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卖方应及时补齐或更换所缺失损坏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担所有的费用,但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4.4.3经开箱检验后,如卖方所交付设备完整无误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买方将在开箱检验结束后2日内签署“收货证明”。 4.4.4 在买方代表签署“收货证明”之时起,合同设备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4.4.5 在安装、调试和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本合同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5天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验货。逾期补齐备品备件将视为逾期交货,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4.6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设备交货期交货。如果买方出于合理的原因要求卖方提前或推后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配合,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4.5 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的交付 4.5.1卖方负责对所供的设备免费指导安装、调试。 4.5.2卖方对买方的设备操作、维修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4.5.3卖方提供所供设备的技术文件12套。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 第5条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 】》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2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此: (1) 合同号; (2) 目的站、交运站;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5.3 凡重量超过20吨(含20吨)或尺寸超过12米×2.7米×3米的每件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 “由此起吊”、“重心点”、 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5.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提供设备的包装满足现场露天存放6个月。 (2)GB/T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包装规范 a) 本体为裸装,控制箱、仪表及阀门均采用铁箱包装。 b) 本体用金属牌标记有关包装标志,包括储运标志、包装指示、标志、货物标志等。 c) 铁箱外表四个侧面标记有关包装标志,包括储运标志、包装指示、标志、货物标志等。 d) 较大及较重的设备都装有便于移动的滑动部件及吊钩、吊钩装在起吊点上,并且在外包装上标明设备重量及重心、起吊点(未拆去外包装)。 e) 设备的接管、法兰表面加以保护,以免损伤。 f) 在设备上设置明显的铭牌,铭牌上标出: ? 装置名称; ? 主要性能参数; ? 型号或标记; ? 制造日期或生产编号; ? 制造厂名。 第6条 技术服务 6.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可靠性运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详见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6.2 技术服务 6.2.1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如果卖方没有按时进行技术服务,买方则有权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相应服务,由卖方按发生费用的(115)%承担,买方有权将上述费用从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且卖方同意,买方在扣留上述款项时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或行政手续。 6.2.2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6.2.3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过错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2.4卖方到现场服务人员的食宿、交通、办公、通讯等费用及人身和财物安全由卖方自行负担。 6.2.5卖方有义务安排人员参加买方组织的设计联络会,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6.2.6卖方有义务配合本工程相关【其他】工作,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6.3 人员培训 6.3.1 卖方负责对买方从事本合同设备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设备性能,系统运行、操作和维护。 6.3.2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按买方要求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买方确认。 6.3.3卖方应为买方提供为期一周15人次免费培训,并为培训人员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培训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以及办公设施,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人员在当地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买方负责。卖方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 第7条 监造与检验 7.1 监造 7.1.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要求的规定。卖方有积极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7.1.2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厂内办公地点和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及食宿的便利。 7.1.3 卖方应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等的管理控制程序,同时应接受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督;并应认真配合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对有关制造过程和检验记录的抽查。 7.1.4 买方监造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进行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7.1.5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和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处理方案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7.1.6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减免卖方任何责任和义务。 7.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验收 7.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前须进行部套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均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在设备发运日起7天内以快递邮寄给买方。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所附的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7.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负责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但费用由卖方自理。 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验收,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3卖方派到买方的现场检验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责。 7.2.4验收标准、方法:按行业标准及本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检验。 第8条 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 8.1 总则 8.1.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由于买方人员责任除外)。 8.1.2 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上述设备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2 安装 在安装开始前(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买卖双方应各自任命一名现场代表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为安装单位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及其它技术服务,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卖方的人员在买方的场所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及其它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守买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买方的安全监督。卖方和买方应随合同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共同遵守。 8.3 调试 8.3.1 卖方在按上述8.2条规定的安装配合工作完成后,应配合调试单位编写详细的调试程序,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和合同设备调试技术。 8.3.2 为使调试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准备常规的调试工具和维修工具、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工人、公用设施以及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8.3.3 在调试期间, 如果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卖方应配合相关方就此进行调查。若是卖方的原因,卖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缺陷和/或使调试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8.4 可靠性运行 设备应按技术要求规定进行为期连续(168小时)的可靠性运行,设备应在机组启动后20天内通过可靠性运行。如因卖方原因第一次168运行试验未能通过,卖方应承担重做168试验的相关费用和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5 性能验收试验 8.5.1设备应在可靠性运行后六个月内按照合同附件技术规范进行并通过各项性能指标考核试验。 8.5.2 卖方应在性能试验开始前30天将性能试验的详细程序(包括性能试验取样点的安排)提交给买方现场代表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卖方应安排合格的技术人员、准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专用的测试仪器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8.5.3 双方在性能试验过程中应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性能试验结束尽快完成性能试验报告。 8.5.4 在首次性能试验完成后,如所有性能保证项目已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设备有个别微小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全、经济和可靠运行,并且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期间内自费消除这些缺陷,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8.5.5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 7 】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及运抵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因卖方责任导致设备逾期通过性能验收试验的,除由卖方承担上述费用外,还应按第10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8.5.6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10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该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8.6 最终验收 质保期满,且所有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全部通过合同附件技术规范书要求的性能验收试验,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最终验收签证文件。 第9条 保证 9.1 合同中机械设备、配件及主要元器件的质保期为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后【 12 】个月,在保证期内如发生因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新设备。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9.2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书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设计寿命期内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卖方在此同意,如由于卖方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损失,卖方将负责赔偿。 9.3 卖方保证其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已合法地获得所有有关知识产权,若买方因购买和使用卖方所售予买方的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卖方应补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9.4卖方保证,对其所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拥有完整的处置权,上述设备无质押和抵押。 9.5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9.6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10条 索赔与违约责任 10.1 由卖方运至交货地点的设备和材料, 一经发现短装、误装和破损,卖方应先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 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如因卖方原因未及时补足短装货物, 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而影响买方工期的,卖方除应尽快补足或替换货物外,还需按合同总价的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2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按质量缺陷程度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1) 维修或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进行维修或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修理或维修可在卖方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除非买卖双方同意, 维修或修理应在30天内完成。经修理或维修的设备通过有关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后,将被视为接受。 (2) 替换。 卖方应以新的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费用由卖方负担。除非买方许可,替换应在30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设备在通过有关合同的规定的测试合格后,将被视为接受。 (3) 设备和材料的削价。 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可作削价处理,但必须由买卖双方在价格和规格间作出妥协并制定新的规 格,并达到使买方接受的程度。如果该项协调能达成,则合同总价格和所削减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4) 拒收。 买方应拒绝接收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包括为消除缺陷的相应部分), 并归还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之特定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加上买方从另外途径取得的替换设备及材料所增加的费用。 退还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 (5) 性能不符的违约赔偿。 1) 在性能验收试验过程中,如设备的性能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且无双方可接受的其它解决方法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赔偿。 2) 对设备和材料的性能保证的违约赔偿, 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前述赔偿一经偿付,则买方提出修理和替换要求之权利即告丧失, 同时, 卖方亦得免于承担达到合同规定之指标的义务。但是, 某一特定设备未能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性能指标(拒收值)或性能保证值时,可视为未能通过性能试验。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 (1) 按合同规定拒收,或(2) 接受设备并要求支付最高性能违约赔偿额(合同总价的20%)。 10.3卖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供货,如因卖方原因造成供货延迟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延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同时卖方仍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供货。 10.4卖方委派的技术指导人员能力必须满足本合同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因卖方指导不当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或设备安装后未达到买方合同要求的或影响买方工程进度的,卖方除应尽快解决问题外,还应赔偿因此带给买方的直接损失,同时按合同总价的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5 可靠性试验违约金 如因卖方设备原因,导致设备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能通过第8.4条的试验,每延误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10.6 最终验收违约金 如因卖方设备原因,导致设备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能通过最终验收,每延误一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10.7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违约中产生的有关款项及违约金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30天内向买方支付,或由买方直接从合同价款、质保金中或任何一笔买方应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且卖方同意,买方在扣留上述款项时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或行政手续。 10.8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分包的,买方有权收取分包部分金额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10.9 其他违约责任 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11条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1.1 卖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同时提供安装、调试、可靠性运行、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上述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11.2 卖方应保证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足够合同设备正常调试运行所需。如卖方因其过错在合同安装、调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设备维修中使用了这部分备品备件,卖方应在【 1 】个月内自费为买方补足已使用的备件。未按期补齐视为未按期交货,按第10条的约定处理。 11.3 备件及专用工具免费提供。 11.4 卖方应保证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足够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 11.5 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应在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工程设计寿命期间的任何时间内以有竞争力的价格向买方及时出售和供应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更换件。如果在此阶段内,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由于自身原因而中断对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的供应,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买方应有权在接到卖方或卖方的分包商通知后的【 1 】个月内订购买方合理要求数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并且卖方应在同等价格水平上提供其分包商同等或更优质量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如卖方无法保证备品备件及更换件的供应,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制造拟中断供应的备品备件或更换件所需的,属于卖方或卖方可控制的图纸、工具、模具、规范和其它资料,且买方无需支付任何专利费或其他费用,并不构成买方的侵权。 第12条 侵权与保密 12.1 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除非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同时,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2.2 对于其和/或其技术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12.3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2.4 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资料。卖方提供的这些文件资料不应存在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 第13条 税费 13.1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合同设备进行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及供货等过程中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3.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固定价。卖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均由卖方承担。 13.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第14条 分包 14.1 对卖方选择的设备分包商,必须事先经买方书面确认。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分包。卖方推荐的分包与外购的设备或部件清单(包括地址、分包范围、分包/制造设备名称和原产地、资质材料等)的分包(供)商应不少于3家。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的文件后30天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卖方推荐的分包(供)商不能令买方满意,买方有选择卖方推荐的厂家以外的其他厂家的权利,卖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调价。卖方须在买方同意的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买方。卖方与分包商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当出现违约情况时,买方有权选择卖方或分包商追索,或有权同时向卖方和分包商追索。 14.2 卖方应对分包设备的设计、质量、交货进度、接口、技术服务等技术和商务方面负全责。 14.3 分包商采用符合ISO-9000系列或其他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制造或配套【煤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类似设备、部件和/或辅助装置的能力、业绩,设备分包商必须是制造商。 14.4 卖方负责对买方提供的其他设备提供技术配合。 14.5 双方确认的本合同设备的供货商及分包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改变。 14.6 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办理。 14.7 货物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商货物不是由经买方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卖方将不应分包的货物转由分包商提供,买方保留拒收和/或折价接收的权利,同时买方将追究卖方相应的责任。 14.8 在不影响卖方于本合同的责任及保证下,卖方同意将与分包商签署的分包合同内的权利应买方的要求转让给买方。卖方应在相关分包合同中安排买方作为最终用户的权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索赔、备件换件的长期采购、技术服务等),并协力办妥有关一切转让安排。 14.9 若买方认为卖方分包或外购的设备无法满足买方现场工期的要求,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可自行采购该部分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将追究卖方相应的责任。 14.10进口物资免税。本合同项下由卖方供货所有进口设备、部件、材料若按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买方协助卖方进行设备免税工作,卖方负责具体办理免税手续,免除的税费返还买方。 14.11由于买方与卖方的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卖方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虽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卖方的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无法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中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同时买方还将追究卖方延误工期的责任。 14.12如果卖方仍未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其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同卖方的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另行签订转付款协议书,同时该协议书中此转付款连同买方发生的贷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应付款中扣除。 14.13若买方认为卖方因财务或其他问题未能履行本合同内的义务,买方有权自行或另请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余下的义务。卖方保证分包合同中将载有规定,在卖方无法继续经营或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各分包合同下的权利自动转让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 第15条 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和终止 15.1 合同的变更 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要求卖方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运输或包装的方法;交货地点;卖方提供的服务。 卖方收到买方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要求履行。如果该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卖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7天内提出,合同双方应对合同价格和/或履约时间进行合理的调整。 15.2 交付计划的变更 买方有权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以书面形式变更交付计划。 15.3 合同的暂停 15.3.1 在合同执行的任何阶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执行,卖方因暂停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15.3.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及时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部分或全部暂停本合同的权利,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在由于卖方违约导致买方行使暂停权利情况下,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 15.3.3 在部分暂停的情况下,合同未暂停部分的执行不应受到影响。 15.4 合同的终止 15.4.1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同时买方仍有权采用其他的救济手段: (1) 合同设备迟交超过30天; (2) 因卖方原因造成可靠性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最终验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20天内仍未能完成; (3)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15.4.2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30天,合同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5.4.3如果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他救济手段。 15.4.4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全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在发出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卖方的工作,并根据需要,自主请第三方完成余下合同部分,但买方此行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买方有权拥有和使用卖方已完成的合同设备。 15.4.5出现本合同第15.4.1条至15.4.3条的情况下,买方有权独立地对卖方未完成的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行清理和评估,确定未完成的价值,并书面通知卖方。若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加上评估后未完成本合同的价值大于本合同总价,则此差额被视为卖方负买方的债务,买方可从履约保函中扣款予以补偿。 15.4.6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类似的条件采购被终止部分类似的设备、文件、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同时,卖方必须将买方已付的与终止部分相关的款项退回给买方。但是,卖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没有终止的部分。 第16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本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本合同价格。 16.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6.3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预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 第17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买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7.2 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8条 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完成终验,并且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清为止。 第19条 履约保函 19.1 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2)。 19.2 如果卖方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卖方的责任和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追索。 19.3 本保函有效期应到设备通过性能验收试验行后止;如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卖方未完全履行合同或合同双方存在合同纠纷并且尚未完全得到解决,卖方应无条件在保函到期日前办理完毕保函延期或续办保函手续,保函延期或续办保函的有效期应到上述纠纷最终解决且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时止。 第20条 其它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附件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本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20.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20.6 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20.7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受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受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20.8 卖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具有从事本合同项目的资质、许可及产品达标、合格证明(以下统称资质,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资质及本合同项目要求资质),且资质在签约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有效,还保证其分包商、外购设备供应商具有所需的相应资质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8.1 卖方资质一旦出现失效、未通过年审(年检)或被注销的,应立即通知买方。 20.8.2 卖方资质出现失效、未通过年审(年检)或被主管部门注销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未完成事项转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已完成的事项按实结算。如因上述情形导致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完全赔偿。 20.8.3 卖方存在提供虚假资质、无资质而假冒有资质或挂靠借用他人资质等情形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未完成事项转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卖方应负违约责任,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20.8.4合同履行期内,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新增规定执行本合同项目工作须具备法定资质的,卖方应及时申请并获得该法定资质。如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该法定资质,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未完成事项转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已完成的事项按实结算。 20.9 本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为中文,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通知、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以中文形式编写。如果含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20.10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双方在合同范围内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本合同;本合同附件1至附件3;补充通知;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20.11 本合同一式七份,买方执五份,卖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附件1 预付款保函 (买方名称)_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_: 根据_煤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发展港口生合〔2016〕 号)的合同协议条款第3.2.1 条规定,______________(下称“卖方”)应向你方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与预付款一致) 元,以保证其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款。 我银行______________(银行名称)受卖方委托,作为保证人和主要债务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款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卖方提出此项要求;以保证在卖方没有履行合同协议条款的责任时,你方可以向卖方收回全部预付款。 我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和卖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采购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银行。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任何索赔通知须在本保函到期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银行。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论本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我银行注销。 (开立保函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名: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履约保函 (买方名称)_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 : 本保函作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的履约保函,系为贵公司和卖方就_煤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设备采购_(以下简称“项目”)订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发展港口生合〔2016〕 号)出具。 我行, (履约保函出具银行)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以 人民币 (币种)向贵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金额即 ,我行保证不以任何理由追索。我行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亦受同样的约束。我行同意下述条件: 1.我行向贵公司保证卖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或者承担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任何责任,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立即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支付贵方要求的合计不超过 的款项。 3.本保函适用于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给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不论我行是否收到该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我行放弃取得有关上述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的通知的权利。本保函对贵方根据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权利的有关受让方仍然有效。 4.对于现在或将来的产生的税收、税费、收费、扣减费用或预提款项,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5.本保函条款构成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有关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及贵方同意的时间的宽限或其他延长或特许或贵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都不能免除、解除或豁免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6.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开立保函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开标/报价一览表 报价项目 金额(元) 备注 项目费用 各种税费 其他费用 总报价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备注:详细内容见《投标明细报价表》。 设备材料分项报价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配置及性能说明 数量 单位 项目费用 其他费用 税费 合计 设备材料费用 安装费用 单价 合计 单价 合计 1     详见xxx                   2     详见xxx                   3     详见xxx                   4     详见xxx                     合计                 第三部分 技术规范书(另册)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1、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3、 供应商总得分满分为100分,总分权重分配:商务技术标占40%,经济标占60%。 3、评标步骤:评标委员会先进行投标文件资格、符合性评审,对通过资格、符合性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及价格的详细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4、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就各个供应商的商务技术状况及其对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商务技术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 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项目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dhwjl2016- 序号 评 审 内 容 投标单位名称 供应商1 供应商2 供应商3 1 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及资格证明文件齐全; 2 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3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 投标报价在控制价范围内,且投标报价是固定唯一; 6 投标文件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注★号条款)无偏离的; 7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注:1、评委对资审审查表分项评定认为满足条件的写“○”,认为不满足条件的写“×”,不满足合格条件的需要注明原因; 2、本表中如果有一项不满足,则资审结论为“不通过”,否则为“通过”。 商务技术评分表(100分,占权重40%) 项目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dhwjl2016- 分值 (分) 评审内容 评分细则 5 投标人2013、2014、2015年主营业务额(万元)(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加盖公司公章) 投标人中主营业务额排名第一,得5分; 投标文件人中主营业务排名第二,得4分; 投标人中主营业务额排名第三,得3分; 投标文件人中主营业务额排名第四,得2分; 投标人中主营业务额排名第五,得1分; 投标文件人中主营业务额排名第六及其后,得0.5分。 5 重合同、守信用 连续五年获得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5分; 连续四年获得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3分; 连续三年获得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得1分。 10 对招标需求的响应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用户需求,有优于标书要求,得7-10分; 基本响应招标文件用户需求,得4-6分; 对招标文件用户需求有细小的非实质性的偏离,得0-3分。 10 设备供应 对比各投标的及提供设备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使用性能、质量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优、良、一般三档进行评分。 其中优得8-10分,良得5-7分,一般得0-4分。 20 具有单台电子絮凝设备出力能力在4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且成功运行1年以上业绩 具有2个业绩得10分,具有3个业绩得15分,具有4个及以上业绩得20分。 注:投标人需提供过往业绩的相关资料。(需提供合同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页、签字页复印件及业主证明文件、生产/投产日期及联系方式等) 20 项目实施方案 有详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具体合理;施工工具和检测设备配置充分,人员配置充足,得15-20分; 对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有简单说明,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对施工工具、检测设备和人员配置有说明,得10-15分; 对实施方案没有详细说明,得0-10分。 10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承诺(年限、保修部件范围)具体,对服务措施有全面的说明。能提供24小时内的快速响应,得8-10分; 售后服务承诺(年限、保修部件范围)满足要求,对服务措施有说明,得5-7分; 售后服务承诺不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不完善,实施能力不足或没有实质响应,得0-4分。 10 交货期响应 交货期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交货期及总体时间安排能完全满足项目需要,有实施计划和切实明确可行的保证措施。能有效帮助缓解当前进展产能,得7-10分; 交货期及总体时间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要,但没有具体可行的保证措施,得4-6分; 交货期或安装计划时间无具体响应或对要求有附加条件,没有实施保证措施,得0-3 10 技术创新点(经评审组认定,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有1个创新点得5分,有2个及以上创新点得10分。 【备 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价 格 评 分 表(100分,占权重60%) 1、价格核准: 价格分采用平均值评标法计算,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式如下: 1、当有效供应商﹥5家时,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的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基准价; 2、若有效供应商≦5家时,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评标基准价=有效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 4、当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10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P-偏差值×100×E1; (2)若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P+偏差值×100×E2; 偏差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1=1.5,E2=1,P=100分 投标报价得分扣完为止,最低得分为0分。 备注: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装封面参考 投 标 文 件 口 开标信封 口 正本 口 副本 项目名称:广州发展燃料港口有限公司电子絮凝含煤废水处理 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gdhwjl2016-003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5.1投标函 致: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 (项目名称) 服务的采购文件(项目编号:gdhwjl2016- ), (供应商名称、地址) 作为供应商已正式授权 (被供应商授权代表全名、职务) 为我方签名代表,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 1、我们愿意遵守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投标,并已清楚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2、我们同意本投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内有效。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并不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3、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采购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我们完全理解本采购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放弃对采购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4、我们同意提供招标单位与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投标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我们理解招标单位与评标委员会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它任何投标,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投标和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中标的唯一条件。 6、如果我们未对采购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 7、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郑重承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8、如果我们提供的声明或承诺不真实,则完全同意认定为我司提供虚假材料,并同意作相应处理。 9、我们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用户单位(如有)和采购代理机构。 10、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 (供应商地址) 备注:本投标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2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的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招标公告,本单位(企业)自愿参加投标,并声明: 本单位(企业)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已清楚采购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承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第 号 ……………………………………………………………………………………………… 授权委托证明书 (  )第 号 注:按提供的该表格格式填写,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表格填写,同时提供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4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 格式由各检察院提供。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XXX人民检察院: 我单位于今年 月 日在 省 市参加 项目招投标,根据 (采购人)的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查询 (单位),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近年来有无行贿犯罪纪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 5.5公平竟争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本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资质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良好的历史诚信记录,并将依法参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公平竞争,不以任何不正当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6技术规范书条款响应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条款条目 完全(是否)响应 有偏离 偏离简述 1 2 3 4 注:如采购文件中标有“★”的内容,请在上表填写。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7保证金汇款声明函 致: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为 (项目名称 ) 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帐方式划入你方帐户。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帐户。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全称: 地址: 项目联系人: 电话(手机): (粘贴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帐凭证或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8供应商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电话 传真 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 职工人数 总人数: 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公司主要 业务概况 组织机构框图 (包括结构、领导成员、主要技术人员及数量等情况) 后附:1、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复印件; 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3、业绩证明一览表; 4、2013-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4、其他资料。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9业绩证明一览表 序号 业主名称 合同金额 联系人 地址及电话 1 2 …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需提供合同封面、供货范围、主要参数页、签字页复印件及业主证明文件、生产/投产日期及联系方式等)。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0开标/报价一览表 报价项目 金额(元) 备注 项目费用 各种税费 其他费用 总报价 (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备注:详细内容见《投标明细报价表》。 注:1.投标人须按要求填写所有信息,不得随意更改本表格式。 2.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此表是投标文件的必要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还应另附一份并与优惠声明(若有)封装在一个信封中,作为唱标之用。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1投标明细报价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配置及性能说明 数量 单位 项目费用 其他费用 税费 合计 设备材料费用 安装费用 单价 合计 单价 合计 1     详见xxx                   2     详见xxx                   3     详见xxx                   4     详见xxx                     合计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 配置及性能说明 数量 单位 项目费用 其他费用 税费 合计 设备材料费用 安装费用 单价 合计 单价 合计 1     详见xxx                   2     详见xxx                   3     详见xxx                   4     详见xxx                     合计                 注:1.以上内容必须与技术方案中所介绍的内容、《开标/报价一览表》一致。 2.如果不提供投标明细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2退投标保证金说明 致: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我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元,请贵公司退还时划到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13技术方案